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獎學金申請辦法

一、宗旨:為鼓勵學行兼優之東吳大學在學香港學生,特設置本獎學金。

二、受獎名額與獎助金額:
1、本獎學金所需款項由「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提供。
2、名額:每學年最多三名。
3、金額:每名港幣一千二百元整。

三、申請資格:東吳大學在學二、三、四年級香港學生,於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從未領取「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獎學金」者均可提出申請。

四、身份認定準則:凡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東吳大學學生,曾參加「台灣各大學校院聯合招生香港考區入學考試」,經「台灣各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香港學生」身份分發有案,並以「香港學生」身份在校就讀者,即為本辦法所述之「香港學生」。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必要時並得要求東吳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出具證明確認有關學生之身份。

五、辦理時間:每年四月。

六、本獎學金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主動將當學年度之獎學金名額及申領條件通知東吳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憑辦理。

七、獎學金之申請與評選:
1、每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由東吳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辦理。
2、由東吳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左列評選原則核定得獎同學:
A、二、三、四年級最多各取一名;
B、依學業成績高低選取成績最優者;
C、若學業成績相同,則依操行成績、體育成績之順序選取成績較優者。

八、執行回覆:
1、東吳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得獎學生名單暨申請資料函告「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
聯 絡 人: 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會長
聯絡地址: 香港,九龍中央郵政局信箱 72030 號
傳真號碼: 從略
2、得獎學生之獎學金,由「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在港頒發,得獎學生須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以前親自於香港領取,逾期以放棄論。

九、本獎學金辦法由「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訂定,自八十七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修訂、民國八十九年九月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年八月第三次修訂、民國九十一年三月第四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第五次修訂、民國九十三年九月第六次修訂
民國一○六年四月第七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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