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東吳大學香港校友會
    Soochow University (HK)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成立日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廿七日,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舉行成立典禮。

第三條:宗旨
    團結校友,互助互勵,關心社群,宏揚母校「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
    人」校訓之精神。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基本會員:曾於母校就讀之香港居民。
    2. 名譽會員:願遵守本會會章,由基本會員推荐,並經本會同意者。
    以上兩類會員除分別註明外,均統稱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分享各項福利;
    2. 會員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3. 基本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創制權及罷免權;名譽會
      員除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與基本會員相同。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凡會員均需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其屬下各單位之決議。
    2. 會員均需繳納入會費及其他指定費用。

第七條:喪失會員權利或身份:
    1. 會員有不履行會員義務者,本會得褫奪其應享權利,或取消其會員
      資格。
    2. 喪失會員權利或身份者,其所繳付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於本會
      內擔任之各項職務亦自動撤消。

第二章 本會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會員組成,下設:
      a. 幹事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行政及決策機構。
      b. 監事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幹事會運作之機構。
    2. 會員大會之權限:
      a. 通過及修訂會章;
      b. 審核會長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c. 審核監事會之監察報告;
      d. 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
      e. 討論及表決由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3. 會員大會分為兩種:
      a. 常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法定人數為會員數之25%。
           除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監事外,各項議案須經出席會員數
          之51%或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b. 特會:經50%或以上會員書面要求,或幹事會認為必要,得召開
          會員大會特會。除補選會長、副會長及監事外,特會之法
          定人數為會員數之50%或以上,各項議案須經出席會員數
          之75%或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九條: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其中一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
      生,另一名副會長由會長委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事會處理會務,並向會員大會提交
      會務及財政報告,同時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及主席。
    3. 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幹事會。
    4. 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幹事會
    1. 幹事會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領導執行大會決議,
      為本會日常之行政及決策機構
    2. 幹事會由幹事若干人組成,由會長委任,其中須包括秘書及司庫各
      一人。
    3. 幹事會幹事任期兩年,與應屆會長相同。
    4. 凡未有於會章述及,或事權不明之會務,概由幹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幹事會運作及提出建議,並向會
       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2. 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與應
       屆會長相同。

第十二條:諮詢及名譽性職務
      1. 本會得設立若干諮詢、名譽性職務,由會長遴聘對本會有貢獻之
       會員擔任。
      2. 各種諮詢、名譽性職務之設立及遴聘細則,由幹事會另訂規章規
       定之。
     3. 各種諮詢、名譽性職務之任期除另有規定外,與應屆會長相同。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十三條:會長、其中一名副會長及監事選候人由會員提名產生,只限由基本會
     員擔任。

第十四條:選舉於會員大會中進行,由出席之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未有出席
     之會員以棄權論。

第十五條:1. 會長由得票最多之會長候選人擔任。
      2. 指定經選舉產生之副會長,由得票最多之副會長候選人擔任;
     3. 監事由得票最多之三名監事候選人擔任。

第十六條:提案罷免會長、副會長或監事,應按會員大會特會召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補選
     1. 若會長缺位,由其中一名副會長兼代會長,並於一個月內舉行會
       員大會特會補選新會長。
     2. 指定經選舉產生之副會長缺位,由幹事會幹事互選幹事一人兼
       代,並於一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特會補選新副會長。
     3. 若監事缺位,須於一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特會補選。
     4. 經補選產生之會長、副會長及監事,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
       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1. 本會章之解釋權及修訂權由會員大會行使。
     2.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幹事會先行修訂及補充,待會員大會
       再行議決。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會通過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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